最近一個殺人犯假釋出獄後又殘殺婦女, 再次引起死刑的論爭. 我想, 我若是當年負責鑑定精神病的醫師, 或是判決免死的法官, 一定會自責不已, 但實際上我認為這些人都不會這麼想的, 你放心好了.
早年因為對K黨掌控法院, 對異議份子濫刑, 所以站在人權立場, 我是反對死刑的, 因為只要辦案的檢察官或警察亂搞, 就可能讓無辜的人冤死, 而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. 但這些年來卻發現, 我們的司法, 似乎為了要表示形式上的公平裁判, 實質上卻對加害者有諸多保護, 被害者走入司法卻宛如二次傷害, 法院不是撫慰亡者家屬的地方, 而是再一次撕裂傷口的地方; 律師不是崇高的職業, 而是不論雙方輸贏, 都有吃喝的禿鷹 ..... 有天理嗎?
死刑就是不對, 這樣的思考有值得反省之處. 看了這篇報導, 相信會更了解, 但你永遠無法體會, 因為你不是當事人.
死刑的意義在於 : "很遺憾的,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,才會真正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。"
真正懺悔的人, 還會怕死嗎?
>> 日本第1個未成年的死刑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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